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冰川、冰湖调查,掌握冰川、冰湖及其周边区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类活动等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包括冰川和冰湖的类型、分布、数量、面积、储量、保护、利用和动态变化等内容的冰川、冰湖档案。

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冰川和冰缘区进行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