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