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工会实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