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会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