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五条有效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职工不足二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也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