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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地方工会、地方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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