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