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对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指导和帮助建立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的任何组织或者未取得工会授权的个人,不得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代替工会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