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设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苏木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总工会。嘎查村(社区)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产业工会或者在盟市及以下组建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