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时,应当听取业主以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