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并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