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