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一)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二)物业管理用房;(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不得拒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