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