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管理办法,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