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