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生猪屠宰场所屠宰的种猪、晚阉猪肉品出场时,未在生猪胴体上加盖专用标识、未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或者晚阉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种猪、晚阉猪产品,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