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屠宰场所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