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猪屠宰场所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留存待宰、屠宰等关键环节生产经营信息,健全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