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