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共享和通报等机制,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