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知识产权等部门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推动生产要素优化整合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特色产业品牌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