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引领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各地根据区域特色和资源禀赋,加强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公用品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