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或者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林木;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前款范围内的林木存在危及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林木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迁移、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是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因砍伐林木给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种植或者补偿后再行种植的,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