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十九条有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放养牲畜、拓荒;(二)排污,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三)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的物质;(四)燃放烟花爆竹;(五)攀爬、钻越铁路线路防护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