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标志,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标志。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