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铁路线路两侧依法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油气、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等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