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六条有效铁路建设工程需要移动或者拆迁桥梁、渡槽、管道、杆塔、电力和通讯设施等以及对其他道路设施造成损害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迁改,或者依法予以补偿。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依法清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弃土、弃渣等,消除铁路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