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穿越铁路的配套便民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划和建设规范在铁路沿线建设、预留穿越铁路的安全通道,满足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