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投入运营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