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