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二条有效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