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安全第十一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铁路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油气管线等。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