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核心技术需求,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究。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协同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攻关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