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本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能力。
建立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梯度培育支持体系,打造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知名品牌。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大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融通发展,鼓励各类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资源共享、渠道共用、深度融合、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