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