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