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非类似商品的生产者,不得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其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以此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