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生产者,不得使用“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