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确定全省年度节能目标,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向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节能目标。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下达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