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在新建高耗能行业项目上实行限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