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