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