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储能新技术;鼓励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