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能产品、设备,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