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存档。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