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