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