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