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能耗调查与统计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统计情况,并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