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